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资采取固定结构、标准核定的方式发放,事业单位本身并无多大的自主权,不能随意增加项目和金额,加班费不属于事业单位工资构成部分。

  起因:值守泵站全年无休

  贾年才于1986年10月进入无锡市政设施管理处工作,属事业编制。该单位改革后不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对保留事业身份人员工资、档案等事项管理,其原有生产经营业务由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贾年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书》,从事泵站值班工作。贾年才起诉称,其与妻子两人在市政建设公司管辖的广勤泵房全天二十四小时值守,无休息日、节假日和年假,每人每天的工作时间至少十二小时,但市政建设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亦未支付加班工资。贾年才请求判令市政建设公司支付其自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加班费合计2,212,576元。

  公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加班费

  市政建设公司答辩称,贾年才不应割裂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和市政建设公司实为同一主体的关系,贾年才作为编制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加班工资的待遇,而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并无加班工资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依据人事管理工资制度进行核定,故贾年才主张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事业单位工资支付不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管理与企业劳动者存在很大差异。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事业单位工资支付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其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而企业工资支付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制度及构成不似事业单位,法律并不做统一要求。

  其次,权利救济途径不同。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比较小,只限于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加班工资支付争议并不属于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争议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均受理。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处分,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工资变动纠纷,依上述条例,只能通过复核、申诉渠道,而不是仲裁和诉讼渠道来解决。

  第三,权利范围不同。劳动法上劳动者常见的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在事业单位并未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虽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这方面规定,但其休息休假权依然需要得到保障。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2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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