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贴”能否代替缴纳社保?部门解析3个认识误区

          日前,烟台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了一起“以补贴代替社保”违法案件。开发区某企业职工王某反映,自2021年5月入职到2022年6月离职,该公司期间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人员在调查时,公司负责人称,由于王某入职时向公司声称自己以灵活就业形式个人挂档缴纳社保,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对此双方约定公司每月额外向王某支付500元作为“社保补贴”。

          用工双方商定后用“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行为是否违法?对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违法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很多职工和企业在社保缴纳的认识上有几个误区。对此,我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解析。

          误区1:职工个人提出不缴社保,与单位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缴费义务。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义务,类似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社保缴费义务。

          误区2:企业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将社保费发放给职工,就不用再给职工缴纳社保。

          解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能以要求支付现金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执法实践中曾遇到用人单位以向职工发放“社保补贴”来代替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此举不仅不会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保义务,在劳动者投诉时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而且会因发放所谓“社保补贴”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加,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情况下,还会因未办理社保付出巨额费用,得不偿失。

          误区3:职工个人挂档缴纳了社保,用人单位就不再需要为其办理社保。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而职工则是由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已在用人单位就业,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社保登记并代扣代缴费用,职工个人挂档缴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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