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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11月13日,来四川成都务工人员简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失业后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最近他找到一份工作并上岗工作,但还在试用期内。他担心没有转正工作不稳定,想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不知道是否合法。简先生问,试用期内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针对简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试用期已经属于重新就业。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只要进入单位开始提供劳动即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在已经就业的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六条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在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后,经办机构也会认定劳动者已经重新就业。

综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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