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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未与司机签劳动合同被判赔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用工六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

          2023年4月20日,李某进入韶关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上班时间,没有考勤,也没有约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李某入职后,根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派单信息,接单进行货物运输,驾驶的车辆由韶关某运输公司提供。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李某按照韶关某运输公司发布的出车信息进行货物运输,由韶关某运输公司根据李某每次运输的任务线路、燃料类别、重量、保底吨数、工资单价、超过24小时餐费补助等结算出车工资。2023年11月7日,李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12月18日,李某向劳动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韶关某运输公司支付5月至1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后李某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新丰县人民法院。

          新丰法院经审理确认,李某与韶关某运输公司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入职韶关某运输公司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韶关某运输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53845.15元。此外,因韶关某运输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的经济补偿9206.44元予以支持。

          韶关某运输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限期由韶关市某运输公司按原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60%支付给李某,逾期则需全额支付。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应订立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绝对不要签署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或协议,遇到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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