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加班不同,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的“隐形加班”往往存在碎片化、难以客观量化等特点,劳动者在相应时间段内往往亦可以自行安排其他活动或休息。此时,劳动者的加班费,怎么算?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频繁在下班后安排线上会议、培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0日,王某入职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师,执行标准工时制。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3.2万元、休息日加班费4.9万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300元。
王某主张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线上开会和培训,且公司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王某提交了钉钉线上参会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和企业微信录屏以及自行制作的统计表等证据。
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前申请审批。同时,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需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捐款”规定与参会无关。
仲裁裁决未支持王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了线上会议或培训。公司虽称参会仅需登录且不强制参与、无需付出实际劳动,但相关活动确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公司的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其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
该案中,王某虽然被安排在下班后参加会议或培训,但有部分会议入会时间大幅晚于会议开始时间;公司则主张参会通常只需要员工登录,不需要发言,甚至不需要聆听。如简单以会议开始、结束时间作为加班时长计算,对用人单位则显失公平。如果不定性为加班,但相应会议时间确实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劳动者并非可以自由选择。
【审判结果】
鉴于王某主张的加班主要是在线参会、培训,且相关记录显示入会时间与会议开始时间并不相同,亦有部分会议入会时间大幅晚于会议开始时间。法院最终酌定某工程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万元。
【以案说法】
数字化时代,用人单位召开线上会议或培训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然而,若用人单位频繁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线上活动,将可能承担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员工身心俱疲导致效率下降与人才流失风险,组织内部氛围恶化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培养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重构数字时代工时管理逻辑,通过合理设置工时制度与薪酬结构,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比如优先安排工作时间开会、培训,或采用异步学习等方式,由劳动者自由选择线上培训时间。若相关会议或培训由用人单位强制安排,且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加班。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重加强知识更新,理性参与旨在提升个人能力的非强制线上培训。对于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频繁强制要求参与的线上会议、培训,可以通过合理渠道表达意见,保存会议通知、打卡记录、参与时长等,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必要时可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