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答应给我办失业金,是不是就不用给经济补偿了?”2025年12月25日,记者在辽宁省营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采访中发现,一部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失业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存在混淆,甚至有企业以“协助办理失业金”为由,拒绝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失业金,全称失业保险金,是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缴费条件时,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属于社会保险范畴。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其计算方式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直接相关。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替代。
记者采访了解到多名员工在与营口某信息技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后,通过工会调解,既获得了6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也成功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这清楚地表明,两项权益可以并行主张,用人单位不得以“已办失业”为由拒付补偿。
营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张丽莉提醒,劳动者在面临劳动合同解除时,应主动了解自身权利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及计算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确认是否具备领取失业金的资格。若企业拒绝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通过工会调解、劳动仲裁乃至诉讼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