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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是否有效? 法院:不得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

          近日,北京法院发布涉欠薪民事审判典型案例,为社会广大群体提供规范指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

          滕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营销公司。2023年3月14日,某营销公司向滕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滕某工资自2023年2月起,将参照《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计算的考核得分予以计发。

          2023年3月,滕某以某营销公司在绩效考核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时单方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滕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营销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支持滕某上述仲裁请求。某营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滕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支付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36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

          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内容时,切实履行协商义务,不得以“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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