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业绩持续倒数”为由,将其调岗未果后直接辞退,此举是否违法?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中,案涉用人单位被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24年12月26日,涂某入职某服饰店从事销售工作。同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5年8月1日,某服饰店因涂某业绩不佳向其下达《调岗通知书》,要求将涂某调动到同市另一家分店任职,岗位待遇不变。涂某以离家较远、不方便照顾家中老人孩子为由,拒绝调岗。2025年8月3日,某服饰店因涂某拒绝调岗,向其下达《辞退通知书》。
涂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确认涂某与某服饰店自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某服饰店向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某服饰店对这一裁决不服,遂向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服饰店有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涂某进行调岗。该案中,某服饰店仅以“业绩持续倒数”为由对涂某进行调岗,但涂某居住在南昌市南昌县,新岗位不利于涂某的生活。且涂某的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某服饰店在涂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向涂某下达《辞退通知书》辞退涂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某服饰店向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等共计1.1万余元。
某服饰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