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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退休金虽超龄仍属劳动关系

  王某随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一直未享受退休金。其自2018年8月起,在保定市高阳县某电器设备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3日,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景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元系张某景和王某之子。2019年6月20日,张某景、张某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张某景、张某元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7月1日,张某景、张某元向高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法律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间可形成劳动关系是肯定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法律并未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从事相关工作。在现今农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务工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到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与用工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依法保护此类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亦是立法本意所在。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28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王某与某电器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电器设备公司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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