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因工受伤享有哪些权利?

         “你在爬山游玩时摔断了自己的腿,这种伤害与公司无关,与工作无关,你怎么能向公司索要医疗费和病假工资呢?”面对公司领导的反问,曹女士一时无言以对。

         “起初,我以为自己是公司员工,出了这种事情,公司会按照人情常理或多或少给一点儿工资。但经领导这么一问,我觉得理亏了,好像自己想占公司便宜似的。”事后,闹了一个大红脸的曹女士还不甘心,她想弄清楚自己那些要求是否过分?

         其实,曹女士遇到的困惑并非个别现象。对于像她这种非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相应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员工非因工受伤,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因为自驾游发生车祸,受伤的赵女士遵照医嘱住院治疗、休养6个月。基于赵女士就医期间不能正常上班,公司的工作岗位属于“一个萝卜一个坑”且无人替代她的工作,公司遂决定解除赵女士的劳动合同,另行聘用他人。

         赵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她作为一名连续在公司工作6年的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然而,她弄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点评】

         公司不得解除赵女士的劳动合同。

         本案涉及一个医疗期问题,该期限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时限。

         对此,《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赵女士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期间,公司不仅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资待遇。如果公司执意要将其解聘,那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届时,赵女士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公司向其给付医疗期内相关待遇,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2】

         员工非因工受伤,单位须依法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曹女士在爬山时不慎摔断右腿。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公司虽然同意给予其3个月的病假,但明确表示:因曹女士在病假期间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效益,所以,按照按劳付酬原则,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工资。

         【点评】

         公司应支付病假期间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该规定表明,只要是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即使员工没有上班、没提供任何劳动且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效益,其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单位索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曹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案例3】

         员工非因工受伤无法履行合同,单位应给予退职待遇

         李女士因汽车自燃被严重烧伤。此后,她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因其经过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她不得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却拒绝向她给付给予任何待遇。

         【点评】

         公司应当给予李女士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李女士在其不能继续工作后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退职待遇。即李女士退职后,由公司按月向其发放相当于本人标准一定比例的生活费,且生活费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她还可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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