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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君子协议”保护不了各自的“权益”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愿在供职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会采取签订“君子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双方所谓的“权益”,然而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发生法律纠纷后,权益究竟能不能得到保障?记者咨询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李旺荣。

  从现实案例分析,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主要存在四种产生争议的情形,即: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造成的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律师表示,针对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的“权益”显然是不受双方“君子协议”保障的。他们受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为职工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因为用人单位本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针对第二种情况,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保,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后,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审判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第三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律师表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针对第四种情况,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汪某入职某清洁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一段时间后,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汪某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而该公司却以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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