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拟修改

9月12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11日之前公众可提交意见建议。

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抚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联系、督促赡养人探望,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反映。同时,注重与我省相关涉老法规保持一致,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患病住院或者失能老年人的,应当给予护理假。

另外,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为解决住院老人护理的“老大难”问题,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同时,新增“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内容。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完善老年医疗专科服务体系,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等建设;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服务。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综合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鼓励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参与方式

公众提出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

1.安徽省司法厅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安徽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3.电邮方式:

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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