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根据《通知》,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被列入福建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被征地农民。
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福建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的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通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分类精准帮扶。具体措施如下: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村)迅速实施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在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实施II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认定3个月内提供2次(含2次)以上职业指导、6次(含6次)以上岗位推荐,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前提下,仍未被市场渠道吸纳就业的,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通知》要求,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使用全省统一信息系统进行实名制分级分类服务管理,加强人员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跟踪服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