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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文要求实习生报酬不低于职工最低工资

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青岛市教育局局长邓云峰介绍,《条例》共8章59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部分条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邓云峰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着力于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据了解,1996年,青岛市通过的《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适应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此次修订,《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将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职业培训”一章,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职业教育发展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此外,《条例》还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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