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前考核不达标 培训费由单位承担

  近日,读者邹芸珍向劳动午报咨询说,她前往一家公司应聘时,公司表示尽管准备录用她,但只有通过培训机构的岗前培训,且经上岗考核成绩合格,才能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销培训费用。

  为获得这份心仪已久的工作,邹芸珍自掏腰包1000元,在公司指定的培训机构自行参加了为期10天的普通培训。可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太低、接受能力有限,虽然用尽全力,她最终也没有通过考核。

  眼看自己不仅不能获得工作还要白白遭受损失,心存不甘的她试着向公司提出报销培训费用的要求,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双方此前己有言在先,而你没通过考核只能怪自己不争气,怨不得他人。邹芸珍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法官说法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邹芸珍的培训费用。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也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上述规定表明,对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劳动者的义务仅仅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与此对应,公司本当根据邹芸珍的文化程度、接受能力等,结合需要从事的工作,事先作出合理的预判,而不能当“甩手掌柜”,草率地、不管不顾地让其自行参加培训,然后借口其考核不合格来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培训费用。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没有将劳动者最终考核不合格,作为免除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情形。

  这就是说,尽管邹芸珍没有达到公司的培训要求,公司仍必须承担你的培训费用,在邹芸珍已经垫付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予以报销。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规定表明,劳动者应当担责的情形仅仅是针对“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包括普通的上岗前培训。由于邹芸珍接受的只是普通的上岗前培训,所以,公司不能借口“有言在先”来推卸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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