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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是否“只升不降”?工资调整的幅度在多大范围内合适?对此,安徽省政府在日前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意见》同时提出,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所谓按照企业效益状况同向联动原则,就是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当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可以增长职工工资总额时,《意见》对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上限进行了规定。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企业属性、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以及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比情况等指标都将影响到最终的调整幅度。

  一旦出现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必须联动下降工资总额的情况,《意见》明确,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10%~50%范围内确定。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据了解,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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