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我省将再次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订,拟就生育支持、生育妇女权益保护、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作出新规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已作出5次修正。此次修订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为加强对生育妇女的保护,该条例明确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