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收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李师傅求助来信,反映继续领取上世纪60年代精减人员生活补助的诉求,经记者询问,省人社厅养老处工作人员作出了答复。
李师傅今年已82岁,浙江机械工业厅技工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位于台州的浙江水泵厂(现为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1962年8月,李师傅被精减回家务农。
根据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四部门文件精神,经调查核实,李师傅于2012年起,每月享有500元生活补助,2018年起为每月550元。根据规定,每半年凭村委证明(证明领取人健在)领取一次。
但今年的生活补助款至今没有到位,李师傅曾多次电话催问,开始时企业方答复现在经济困难,有钱时马上付给,但近期又答复,李师傅已有养老保险,此款应该终止。
李师傅在来信中说,他自2015年后确实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每月2100元养老金,但他认为这与生活补助没有什么联系。
那么,李师傅是否还有权利继续领取原来因精减而可以享受的生活补助呢?
记者询问了省人社厅养老处,该处工作人员作出了如下答复:
1. 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退休补助的对象应属于无经济收入人员,因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精减退职补助。
2.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发(2012)210号)规定,鉴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以农民被征地为前提,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可同时叠加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3. 根据上述政策,如李师傅已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则不应继续享受精减退职补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