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回来加班”这事得商量着来

  据10月8日《齐鲁晚报》报道,近日,浙江义乌一位姑娘发帖吐槽了自己的假期经历:“放假玩得好好的,分管领导突然找我,说‘十一’假期选两天值班,非常突然,好像是说有个人临时有事,要顶上。可我已经有行程安排了,我说我不在家,出去玩了,领导竟然说公司大于个人,把行程取消!我火气一下就上来了,直接开怼,说不干了……感觉这是我最近最硬气的一次了。”此事引发舆论关注。

  有人说这位姑娘“莽撞冲动”,有人调侃她没有“房贷车贷”等经济压力才可以“一怒辞职”,但大多数网友对其报以支持态度。

  “十一”期间,很多人想利用难得的假期出游,而众多企业通过值班制度来维持运营,也都安排了一些领导带班,以应对突发状况。当值班人员出现特殊情况,要么领导自己顶上,要么询问其他员工的情况,征求其意见安排其上班。强行要求在外地的员工取消行程来加班,说明该公司领导缺乏清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对员工的尊重。

  退一步讲,如果确实事关重大,非要某一名员工回来加班,那么不妨对其晓以利害,并且可以询问其行程安排,看是否能够给予相应的补偿,比如付更多加班费、报销旅游费用等。这么做,一来可以明确其是否确实“人在旅途”,回归不便,代价不菲;二来可以用温情打消其疑虑,促使其更心甘情愿地回公司“补缺”。不管怎样,都不该用“公司大于个人”的大帽子恫吓年轻人。

  实际上,“公司大于个人”已成某些企业高压管理的思维定式,当下的劳动关系中,资方往往凭借优势地位,对员工颐指气使,侵犯其权益。从让员工爬行大喊加油到“不评老总微博便罚款”,类似的领导高高在上、说一不二、漠视员工合法权利的行为并不鲜见。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且,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一怒辞职”虽然解气,却因自动辞职而丧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此番事件看起来是小事、个案,但在依法治国、人们权利意识觉醒的背景下,企业与员工都应有所反思。现代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而不能依仗权势、肆无忌惮。若随心所欲,管理粗暴,缺失了尊重劳动者、崇尚平等的企业文化,那么也便缺失了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很可能遭到新时代员工的正面“硬刚”。而员工也要提高法律水平及维权意识,采取更有力有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劳动监管部门更要为劳动者撑腰,以此倒逼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的企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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