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签订合同 辞职可以主张补偿金吗?

  老马同志: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两个月,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单位说等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再说。工作这么一段时间,我发现这家单位各方面也不尽如人意,不想做下去了。听说像这种不及时签订合同的行为,职工如果选择辞职,是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读者 小于

  小于:

  针对你的问题,我谈四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不签合同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乱设试用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违法责任。主要是三个: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是解约补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单位有违法侵权行为,但是否就一定会达到职工“解约并补偿”,还要由审理部门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各地司法实践中还有不一致的认定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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