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关键在限不在制
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流动,不论是不是高管,是不是掌握核心技术,一律以竞业限制为由,用高额的违约金威胁劳动者。这么做,把不该被限制的劳动者也禁锢其中,使更多劳动者失去了择业、就业的自由和上升的空间,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和人才市场的活跃度。
有些劳动者确实是企业的顶梁柱,一旦离职会带走许多商业资源。但避免这种情况,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谁该保密、谁该受到竞业限制、谁可以“来去自由”,不能由企业说了算,必须由法律说了算。有些法律条款还须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定纷止争、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用侵犯、挤压劳动者权益,威胁、制裁的方式去留人,也不是理智、科学的方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靠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诚信、守法是对双方的共同要求。(阮书江 兴化市政协委员 农业农村局工会主任 )
要明确法定的限制主体
我认为根治竞业限制滥用、错用,要明确法定的限制主体。有些企业把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放宽,不论员工是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损害了部分职工的劳动权利,自己也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也明确了竞业限制的主体。应加大法治宣传,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加大执法督查,规范协议主体范围,在依法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同时,要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阚久海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工会)
应强化政府社保部门的宣传、引导和执法
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企业滥用竞业限制规则,强加给员工不平等条款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这就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为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在确保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提下,对企业草拟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把关,从源头上消除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还要通过走基层、下企业,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让职工们了解自己的权益,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者守法经营,尊重职工;要加大执法力度,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季永健 南通依帝经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证据
有些职工入职时被“忽悠”或者在不明白合同具体内容时,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当发现上当或者想辞职到同业单位上班时,才知道自己被限制了某些自由。现在这种竞业限制的滥用、错用现象越来越多。
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劳动者应合法维权并注意保留证据:一是不公平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是寻求工会、法援中心等组织机构的支持;三是求助媒体曝光;四要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自己所从事的日常工作材料、考勤和工作日记等,证明自己没有从事有关商业机密的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