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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员工转移劳动关系,该怎么办呢?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我儿子今年虽然三十多了,但遇事冲动,我们对他总是不大放心。最近,他工作上碰到一点事情,很不开心,我们家里也意见不一,想向你咨询一下。儿子小周原来在一家外贸加工企业工作。但今年春节开始因为疫情,他们闲了下来。2月底虽然已经复工,但因为订单少了,公司运转也越来越不正常。本月初,公司开会,称因订单大幅减少,公司决定转产,并已将一个加工车间转让给了其他公司,该车间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将转由受让公司继续履行,要求大家在两个星期里前去签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公司就直接退工。

  我们老两口觉得现在这种情况下,能有一份工作就不错了,转单位也没啥,但儿子说他原来在车间里做质检的,听说新公司从事的是物流行业,过去也不知能否适应,薪酬待遇会不会变;自己在老单位做了快十年了,转到新的单位,怕原来的工龄会烂掉,而且,听说新公司是民营企业,底子也不厚,怕以后没保障。儿子说这两天他准备联系几个同事到公司找领导谈谈。我们怕他冲动,也怕他闯祸。又担心不签协议最后什么也得不到。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对此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老曹:

  此次新冠疫情给我们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虽然国内防疫取得了初步胜利,企业正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但疫情在境外的蔓延对外贸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次疫情的发生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显然是我们事先无法预测的,也无法避免的。在劳动合同这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中,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问题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不可抗力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实际上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种情况是有所涉及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就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人大法工委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时亦明确,“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你儿子所在的外贸加工企业因疫情原因订单大幅减少,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为此将部分资产转让,造成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知道劳动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也包括消减劳动者社会风险并提供劳动关系中弱者保护的功能。因此,即使出现上述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劳动者没有了保障。上述法律规定明确,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以变更合同的方式确保合同得以继续履行,避免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该协商的过程,我们一般认为应当是充分、合理的,即使最终解除合同,亦应当是无法回避、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同时,用人单位如因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不成解除劳动合同,亦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你儿子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方虽在积极筹谋应对,但在此过程中与员工的协商显然是不够的。你儿子有顾虑是正常的,新公司是否承继原合同的义务,员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薪酬、岗位等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员工作出是否接受变动判断的基础,双方应当在协商的过程中予以明确。

  建议你儿子找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与他们一起去与公司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了解了情况并对企业前景和自身发展有了充分考量后再做决定。特殊时期,我想员工和企业还需同舟共济,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相体谅,才能尽可能减少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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