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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发生伤害能认定工伤吗?

  记者同志:

  您好。上次在“劳权信箱”上看到《居家办公如何确定当事双方权益?》一文,很受启发。作为劳动者,我也想提一个问题,希望能给予回复。

  我是一家做幼儿园智力教材的民营企业销售员,由于防控新冠病毒的需要,幼儿园暂时不开门,老板就要求我们销售员居家办公,主要内容是联系客户,融洽感情,做线上产品演示等。有一次,我在做一项电子教材产品演示时,被电触了一下手指,虽然没有造成伤害,但我感到后怕,如果居家办公时发生伤害事故,算不算工伤?请给予指点。

  沈岚

  沈岚: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也是居家办公者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我们就此给予一些答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首先,我们从国家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来看,关于工伤认定,有以下7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3条视作为工伤的认定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当然,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有3种情形即便符合以上规定,但不能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决定能否认定工伤的主要构成要素。居家办公,就工作时间来说,它更具有特殊工时制特征;就工作场所来说,它脱离了企业的“大门”和“围墙”;就工作原因来看,它不像企业或办公场所在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因此,这些居家办公特点带来的改变,客观上给工伤认定增加了难度。

  但我们认为,居家办公的职工应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协议,确定相应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出于考核、管理和监督之需,提出每个工作日的“核心工作时间”,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体现。

  由于居家办公与生活场景是无法彻底分开的,员工在电脑前忙碌,厨房水开了,必然会先去冲水,再回到电脑前,假设其间滑倒造成骨折,工伤如何界定?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不该认定,一种认为应该认定。我们更倾向后一种,因为员工冲水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工作期间的生理所需,符合套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那么,假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去浴室洗澡摔伤骨折,能否算工伤呢?我们认为,这种生理需求已大大超出工作所需范畴,不该认定为工伤。但是,问题的难度在于,员工究竟是纯粹出于生活需要还是出于“工作原因”,其场景几乎是无法调查的。而员工受伤后,再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取证,以其自证,客观上也有难度。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承认,居家办公引发的伤害,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由此,我们想到,既然特殊工时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居家办公带有特殊工时的性质,有关部门理应要求用人单位事先提供一份备案,以备不时之需。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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