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足一年,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7年6月12日,小糜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于次日与杭州HX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30日,小糜从事电视购物岗位,月劳动报酬为3500元。2018年2月14日,小糜向公司提出使用带薪年休假。没想到公司人事部拒绝了他,理由是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入职新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的公司规章制度有效吗?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二条也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也包含跨单位工作的情况。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员工是否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把“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理解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其实是错误的。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规定的,无论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均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凡是新入职员工均需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有带薪年休假的规章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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