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因为法定事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
■基本案情:因业务问题公司对总经理、市场部 经理二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2018年12月1日,某天然气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市场部经理,合同期限至2021年11月30日止,并确认李某在某天然气公司处的持续服务年限开始于2017年12月1日;同一日,某天然气公司与谷某签订劳动合同,谷某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并确认谷某在某天然气公司处的持续服务年限开始于2016年7月1日。
因某天然气公司的对外业务处理问题,某天然气公司对二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2019年8月8日,某天然气公司的母公司对谷某作出辞退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谷某,某天然气公司与谷某遂解除劳动关系。截至2019年8月8日,谷某共在某天然气公司处工作三年零一个月余。工作期间,谷某月平均工资为28910.76元。谷某工资发放至2019年7月。
2019年8月13日,某天然气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协议:双方即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天然气公司将支付李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40000元。在李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完毕后,经济补偿金及各类审批通过的报销费用随李某末期工资(2019年8月1日~13日)一并支付。李某2019年8月1日~13日工资为4172元。李某离职前共垫付报销费用17063元,共计61265元。
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确定费用、谷某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裁决后,某天然气公司不服,向一审高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无须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0元及垫付的费用17063元,其无须支付谷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368元(27248元×3个月)。
■一审:解除协议应当履行 违法解除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天然气公司与李某已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理应履行协议内容。且李某离职交接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某天然气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故某天然气公司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末期工资及垫付报销费用共计61265元。
某天然气公司称,谷某未经公司同意和授权,擅自代表公司签署会议纪要和股份及责任情况说明,并且擅自出庭作证,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属于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的抗辩,某天然气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严重违纪行为,又未提供合理解释说明被告具体违纪内容,法院不予采信。故某天然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谷某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即:71633元/年÷12×3×3.5×2=125358元。
高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27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一、某天然气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垫付报销费用等共计6126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某天然气公司支付谷某赔偿金12535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签署离职清算表视为完成交接
不能证明严重违纪当属违法解除
某天然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天然气公司上诉称李某迄今未办结离职交接程序,支付约定款项前提条件并不具备。谷某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某天然气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利用自身高管身份,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害,公司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进货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某天然气公司已向李某出具离职清算表,应当视为李某已办理完毕全部交接事宜,故某天然气公司应当依约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垫付报销费用等共计61265元,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某天然气公司主张谷某存在重大违纪,未能充分举证加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所做认定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
2020年9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民终619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
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推翻;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