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碰瓷”要敢于说“不”

         2020年5月,陈师傅驾驶货车行进在一山区爬坡路段时,发现前路中央倒地放着一辆小型电动轿车。他虽感觉有些异常,但又不得不继续前行。当他即将绕过电动轿车时,树丛中突然窜出唐某等4人拦住去路,声称陈师傅撞了他们的电动车并导致一人受伤。同时,他们要挟陈师傅拿出2万元钱“私了”。

         陈师傅以对方“碰瓷”为由拒绝赔偿便遭到殴打。无奈,他只得交付钱款。之后,唐某等4人因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法

         针对此类“碰瓷”现象,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碰瓷”的定义和案件的定性与处罚,统一了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

         首先,明确何为“碰瓷”。指导意见指出,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其惯用手法是: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快诉快判“碰瓷”犯罪分子。以往对于一般的“碰瓷”行为,往往视为民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即便被“碰瓷”的一方报警求助,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到场人员也主要以调解纠纷为主。在理顺这类案件办理流程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碰瓷”可能涉及的罪名。指导意见通过详细列举“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造成的不同后果,明确了“碰瓷”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指导意见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强调严惩“碰瓷”行为的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此外,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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