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李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重庆某商务公司“线上运营岗位”,面试通过后收到录用通知。后因入职体检系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单位拒绝录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企业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民事责任。
据悉,2024年6月,李某按照企业录用通知的要求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检测结果显示乙型三项均为阳性。随后,重庆某商务公司以项目运营不佳、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并告知李某,却仍在招聘平台继续发布该岗位的招聘信息。李某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遂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282.15元以及工资损失9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商务公司所招聘的案涉岗位并非乙肝患者所禁止从事的工作,其在用工前强制乙肝检测并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遂判决重庆某商务公司在造成的影响范围内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责任。重庆某商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显性歧视’现象大幅减少,但以‘岗位取消’或无理由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的‘隐蔽歧视’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承办法官说,国家对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人群的平等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