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年龄,一般为38周岁以下。”
这是今年10月14日对外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确定的报考年龄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5周岁以下,延后3周岁。
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其中的变化巨大,这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多年来首次放宽报考年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国家公务员录用具有风向标作用。报考年龄的调整,是对当下我国老龄化背景下劳动人口现状的回应和对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同时体现了对国家公务员的考察重点转到能力方面的导向。
在他看来,这种风向标作用体现在全社会选人用人方面,报考年龄的调整对社会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有助于改变就业市场上的“35岁门槛”规则。
1994年,原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已废止—记者注),其中明确规定,报考资格审查,包括“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后来,报名与资格审查要求演变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在就业市场上,这一年龄标准被企业借鉴,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招聘时设定35岁参照线,形成“35岁门槛”,逐渐成为年龄歧视的标签。
王天玉认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放宽报名年龄,将对国企、民企招聘形成强烈的引领效果,有利于破除“35岁门槛”,营造更加公平友好的就业环境。
对于今年将报考者年龄放宽至38周岁以下,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发布的文章解释称,“按照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有关政策要求,对公务员招录年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调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范围认为,促进公务员报考年龄放宽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法治的进步,随着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我国对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越来越完善,社会各界对于公务员招考年龄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另一方面是人口结构的变化,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已发生改变,劳动者平均年龄不断提高。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已有多地在公务员招录公告中放宽了报考年龄。
今年8月,上海市发布2025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公告,报考年龄要求为18周岁至38周岁(198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出生)。今年9月,安徽省公安机关2025年急需紧缺专业公务员专项招录公告发布,报考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
据范围观察,我国与就业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在“年龄歧视”上暂无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二条、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列举的就业歧视类型仅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情形。
他告诉记者,尽管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将“年龄”作为就业歧视的类型,但与劳动法相比,它在明确列举的就业歧视类型之外增加了“等”,使得该条款具有开放性,为后续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裁判提供了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发布,其中明确,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地域、身份、性别、年龄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决支持年龄乃就业歧视的类型之一。”范围说。
据王天玉观察,由于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列举年龄歧视,因此当前将年龄歧视作为就业歧视仍缺乏法律明确支持,在普遍范围内,难以对年龄歧视现象进行约束和调整。
他认为,在老龄化趋势下,应修订相关法律将年龄歧视明确为就业歧视的一种,同时在相关法规规范中作出配套性规定,禁止在就业市场上设定年龄歧视,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则需要提前明确。在此基础上,还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相应救济制度,对于有年龄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
范围认为,未来还是应该在立法层面将年龄纳入就业歧视的范畴。就目前而言,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就业年龄歧视,一是应该将就业年龄歧视纳入劳动监察执法范围;二是要提高就业年龄歧视的损害赔偿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王天玉还提出,借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东风”,尽快出台更多相关举措,解决就业市场上的年龄歧视问题,同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选人用人、培养人的系统,更好地体现老龄化社会的就业平等诉求,合理保障全社会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