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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陷阱:试用变“白用”?记得签合同

  又是一年毕业季,各大中专毕业生就开始忙着找工作,参加一轮又一轮的招聘会。招聘会中鱼龙混杂,可以说是机遇与陷阱并存。在这些应聘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陷阱,又应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陷阱:骗取个人资料

  在云南某大学毕业的小李,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找工作时,一个中年妇女来到她面前,说他们公司正在招聘一批毕业生推广业务,请小李有空到他们公司去看一下,同时主动要了小李的简历及联系电话,还有身份证复印件。过后的几天内,小李的电话响个不停,各种乱七八糟的推销电话接踵而来,小李估计自己的电话被“卖”了,他甚至担心起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会不会也被人乱用。

  专家建议: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是自己的私人信息,千万不能随便留给那些不明身份的“游说招聘者”,很可能这些人不是来招聘的,而是来搜集盗取个人信息的。

  陷阱:试用期成“白用期”

  “我通过面试啦,不过要经过一年试用期才能正式入职”。“试用期工资多少?”“基础底薪的一半。”“签定正式合同了吗?”“正式入职时才能签”。

  这段对话,很多大学毕业生看来再正常不过。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试用期虽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不少大学生却透过这窗口,看到了很多闹心事。

  --先“试用”再签合同现象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然而记者梳理发现,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等情况比比皆是。

  今年春季,安徽大学2014届毕业生小黄应聘上了合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文案职位,却在入职前被告知,劳动合同要在3个月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可签订。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却推脱称,转正要等领导出差回来决定。“一直拖了5个月,我等不下去便辞职了”。

  建议:签订劳动合同,让“试用”更“有用”

  专家指出,初入社会,要让第一份工作“试用”更“有用”。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对于一些公司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劳动维权专家、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爱国明确表示,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其他劳动协议,那用人单位可能是想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大学毕业生完全有权利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包括在试用期也要签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1个月至6个月,不是另外签订),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但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呢?”针对学生们提出的疑问,刘律师说,不利后果有五点:一是缴纳不了各项社会保险;二是维权无据;三是生病和工伤要自己垫支费用;四是老无所养;五是失业无救济金保障。

  如果对方强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找相关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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