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学生实习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2019年6月17日,山西某职校在校生刘某到北七家镇某科技公司实习,入职时公司称实习工资会按照实际表现发放。2019年7月底,公司支付刘某工资1800元。刘某认为公司给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称,为刘某提供了免费学习的机会,还每月支付工资,已经仁至义尽。刘某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工作站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知在校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利用暑假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在校生的实习工资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调整。

  但并不意味着职校在校生的实习工资无法可依。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该文件明确了职校生实习报酬的最低标准。

  刘某与公司同岗位职工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相同,可认定为顶岗实习。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实习工资应不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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