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有离职员工王某举报A公司加班费仅按1倍工资标准支付,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接报后,嘉定大队立即对A公司展开调查。
经了解,该公司为小微民营企业,员工有20人左右,实行标准工时制,未获批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员工加班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均采取累计的方式,待公司业务空闲时再进行调休,年底未调休完的加班时间统一按1倍工资标准结算加班费。若员工中途离职,未调休的加班时间按1倍工资标准折算成加班费随工资一并发放。据公司负责人介绍,公司应大多数员工的要求,采用上述“人性化”的调休方式,员工可以将平时的加班时间预存下来,特别是外地员工,一旦家里有事,可以利用公司“欠”他们的时间回家办事。当监察员问及公司这样操作方式,是否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以及是否征求过员工的意见时,负责人解释说,公司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员工是认可的,并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规章制度未涉及到调休的具体内容。随后,监察员到公司对员工进行调查了解。有部分员工并不认可公司的做法,他们表示,加班加点就是为了多挣点工资,如果公司不安排调休并当月结清加班费,这样就能拿到更多的工资,而且加班工资应按1.5倍、2倍、3倍的标准支付。随后,监察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政策宣传,其表示已理解相关规定,也认识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情况,愿意马上整改。一周后,公司按规定补发了员工加班费差额5万余元。
【综合点评】
近年来,监察员在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着类似做法,企业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入、不透彻,随意制定所谓“人性化”的规定,从而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凡符合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必须分别按1.5倍和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因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调休周期,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调休,没有调休完的时间须按日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因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事项,故应及时结清加班费,待规章制度制定后方可执行。至于加班费基数,是按照员工正常的出勤月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企业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优先考虑规则的合法性,而不能跳出法律只讲所谓的合理性。否则,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轻则被员工举报,受到劳动部门查处;重则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停工停产,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