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名职场新人。去年我和朋友一起来上海,想看看有什么发展的机会。几经周折,我被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录用了,主要是负责初中学生的课外辅导课程。初中课程的辅导对于我而言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我们的教辅工作有相应考核,主要是看学生学习效果以及家长反馈意见。进了单位后,我一直在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我的业绩考核也一直维持在中上水平。但是今年初开始,初中部的学生明显减少,相应的,学校里开的班也减少了好几个。我们有些老师就空了下来,但是学校还必须按事先约定支付我们课时费。此后,人事部就隔三岔五找我们初中部的老师谈心,无非是要我们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有几个老师考虑再三后决定另谋出路。我因为工作刚刚起步,在上海也人生地不熟的,所以就表示还是希望继续工作看看。几天后,人事部突然通知我,说我不胜任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要将我从老师岗位调去做辅助工作。我觉得这是对我个人评价的贬低,对我影响不好,而且收入也会大幅下降。我就让他们拿出依据来。他们拿不出依据,反而蛮横地说不同意调岗就自己走。我实在气不过就将我的遭遇在单位老师的工作群里发了出来,并表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就让老师来顶雷是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发微信的第二天,公司就发了一份解雇通知给我,说我不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在同事群里散布损害公司名誉的言论,上述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故决定解雇我。
我认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想把我赶走,现在说我不胜任工作却拿不出依据,他们才是在损害我的名誉。我在微信中虽然言辞有些激烈,但写的都是事实,他们凭什么解雇我呢?请问我该怎么办?对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 吴女士
吴女士: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存在法定的解雇事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才会被认定合法。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即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替代恢复履行。你所在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一个是你不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安排,构成违纪;另一个理由是你在微信群发表言论损害公司名誉。单位的上述理由是否成立,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理由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对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进行举证,还需证明已给予劳动者培训或者调整适当岗位其仍不胜任岗位。同时,此类解雇行为因非劳动者过错所致,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即使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亦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是要给补偿金的。你单位未拿出你不能胜任岗位的依据,在你对岗位调整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地以你不服从工作安排作出违纪解雇的处理是错误的。
其次,关于理由二,是否成立需看你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尽到勤勉的义务,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如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广度和速度日益增大,不实信息可能产生的伤害值也远远大于从前。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错,但选择怎样的途径、采取何种恰当的方式反映事实,表达诉求,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喜欢通过网络、微信群等进行声讨,寻求大众的支持 ,但其言论如果涉及不实陈述,甚至是恶意诽谤,对用人单位产生损害,反而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由你所述看,你在单位内部的微信群里主要是反映事实,言辞虽有些激烈,但尚未构成恶意诽谤、污蔑,也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直接对你做解雇处理过于严苛,确实依据不足。建议你向相关纠纷调解组织寻求帮助,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