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欠利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对担心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近日,记者就该《条例》的内容采访了此间的法官和律师。

  以行政法规保护农民工,“更权威”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武子捷审理过不少涉及农民工讨薪的纠纷案件,他表示,以前审理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时,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条文来加以评判,“而《条例》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条文中一系列的规定进行了集约化、精细化的整合,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就简单多了。”武子捷认为,“《条例》正式施行后,将成为效力仅次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权威性裁决依据。”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琳律师认为,此前各地都相继出台过一些政策以及部门规章,“但更多的是从行政手段的角度去处理,这次是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

  增加了预防性条款,“更前瞻”

  武子捷表示,《条例》是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第一个完整性规定,不仅对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予以明确,还加入了预防性规定。“以往的各种法律规定偏重于进行事后的补救和惩戒,且较为零散,而《条例》从欠薪行为的预防、事中的监督、事后的惩戒三个角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武子捷和王琳均认为,《条例》所展现出来的预防性功能比较明显。从事后讨薪变成事前预防。武子捷认为,这一转变将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如果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很多案件不用到法院就能解决,进入诉讼环节的讨薪纠纷案将大为减少。”

  王琳则认为,正是注意到诉讼之后的执行难问题,《条例》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这一条款保证了农民工可以拿到工资,为农民工减轻了负担。”

  “农民工”界定不明确,“更开放”

  《条例》公布后,不少人认为其“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中,对农民工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但并未确切指明范围,在实际操作中或许会出现争议。

  对于这一疑虑,武子捷表示,取消了户籍上的区别后,社会保障档案是否在农村地区将可能作为甄别“农村居民”身份的依据。“这一点,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判。”

  他认为,《条例》对农民工界定的不明确性具有积极意义,这一“开口”意味着《条例》将更多从事物流、外卖、跑腿等新兴行业的群体纳入保护范围。

  将举证责任倒置,“更具操作性”

  王琳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对《条例》的举证倒置规定进行了解读。“农民工要讨薪,常常要先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囿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提交该类证据。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王琳说:“我把这条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条规定极大的减少了农民工的诉累。”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终于有了遏制农民工被欠薪的利器。”王琳、武子捷最后都表示,《条例》对维护和确保农民工付出劳动后获得薪酬支付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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