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满足招聘年龄要求,虚报个人信息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认定,虽然劳动者个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023年6月,某公司发布招聘启事,要求应聘者年龄为18至53周岁,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55周岁。56岁的李某为满足该要求,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将年龄改为54岁,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同年12月,李某在工作时被锚杆机压倒受伤。事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属无效,裁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对裁决不服,遂诉至襄城县法院。
襄城县法院认为,尽管李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签订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其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李某受某公司安排在掘进岗位工作,受某公司持续性管理与指派,由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故李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然,李某为避免因超龄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虚假身份证信息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诚信原则,是致使本案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法院对此作出否定性评价,并确定诉讼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主审法官说,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点考察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要素。即使劳动合同因欺诈等原因无效,只要实际用工行为发生,且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就应当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