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我的事这么长时间了,还能圆满解决……”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协调下,70岁的兰奶奶与某工艺品厂负责人握手言和。在和解协议签署当天,兰奶奶的代理人当场拿到了厂方支付的5万元工伤赔偿款。这是发生在今年夏天的一幕。
和解当日,某工艺品厂主动撤回了行政检察监督申请及民事诉讼。日前,检察机关协助兰奶奶申请的5000元慈善救助基金,顺利发放到了她的账户。至此,这场历时三年,涉及劳动仲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纠纷,终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老人提前下班遇车祸
2019年5月,64岁的兰奶奶为补贴家用,入职海门某工艺品厂,下班时间为每天下午5点。2022年6月30日下午,一场突如其来的雷阵雨打乱了她的工作节奏。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她提前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汽车撞倒。经抢救,她脱离生命危险,但脾脏因重伤被切除,肋骨也有两处骨折畸形,落下了后遗症。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兰奶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某工艺品厂也确认她系该厂工人。
2023年2月,兰奶奶向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区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应对兰奶奶依法认定为工伤。
某工艺品厂对此不服,认为她未按规定时间下班,事故与厂方无关,并向海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海门区政府维持工伤认定结论。某工艺品厂随即向集中管辖行政诉讼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同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工艺品厂诉求。某工艺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不久,某工艺品厂提出再审申请。2025年1月,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检察监督厘清核心争议
行政诉讼程序已经确认了兰奶奶的工伤认定,但实质性工伤赔偿问题尚未解决。兰奶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某工艺品厂应支付工伤赔偿款6.2万余元。某工艺品厂不服,向南通市海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工艺品厂就行政诉讼结果向南通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鉴于当事人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均位于南通市海门区,2025年3月,南通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监督申请后,与海门区检察院组建联合办案团队办理此案。该案涉及行政、民事、劳动仲裁等多重法律关系,办案团队一方面全面审查厂方的监督申请材料,主动收集关联案件信息,梳理全案事实脉络;另一方面聚焦“超龄劳动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核心争议点,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
办案团队认为,设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非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保障。因此,劳动者是否超龄,并不直接影响其工伤认定。具体到兰奶奶的情况,其因天气原因提前下班属合理事由,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这一观点也与现行司法政策导向相契合。2024年12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立法目的,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保障其工伤权益”,进一步印证了本案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正在积极推进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2025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多方合力促和解
在厘清案情后,办案团队于2025年6月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此次调解未能成功。
调解期间,检察官前往兰奶奶家中及其所在村委会走访,发现她与老伴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办案团队决定同步推进调解与救助工作,并主动联系海门区慈善基金会,协助兰奶奶申请慈善救助基金。
办案团队经研判认为,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推动厂方认识到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可推卸,同时引导其理解兰奶奶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2025年7月初,办案团队主动对接民事诉讼承办法官及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法律规定、老人现实困境与企业诉讼成本等多个层面,展开多轮沟通协调。
沟通过程中,检察官向某工艺品厂负责人耐心阐明:“法律并未禁止超龄人员参与劳动,也未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并详细解释了工伤保险作为法定责任的强制性。办案团队也认真倾听双方诉求,从法理与情理多角度分析利弊,逐步消解对立情绪,为最终和解奠定基础。
经过办案团队持续两个月的调解,双方于2025年7月23日在海门区检察院签订和解协议。某工艺品厂当场全额支付5万元工伤赔偿款,双方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不久,5000元慈善救助基金也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