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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身亡家属起诉七名同事

  同事聚餐本是一件高兴的事儿,没成想却因喝酒“闹”出了人命,最后还“闹”上了法庭。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这起“喝出来”的人命官司,值得大家警醒。

  ■基本案情:男子大量饮酒后次日死亡 

  2018年5月28日,在省会某公司保安队上班的李某,受保安队长刘某的邀请,邀其到一家川菜馆聚餐。吃饭当日,恰巧李某值夜班,未能如约到场。但李某又被同事吴某再次邀请,盛情难却的他便随后赶到酒店,与同事吴某、解某、郭某、赵某等4人开怀畅饮。席间,未曾饮酒的曹某劝说李某少喝些,晚上还要值夜班。聚餐结束后,同事将“喝高”了的李某送回宿舍。李某在宿舍休息期间,多名同事前来查看,其表现均无异样。次日清晨,来探望李某的吴某发现其体温过低,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生检查后,宣布李某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写明,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脏骤停。事发后,李某的家人将刘某、吴某等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庭审判决:共同饮酒者承担1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死亡,期间未发生其他异常,应当认定其死亡与醉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组织召集者,吴某作为邀请李某参与宴席者,解某、郭某、赵某作为共饮者,未能劝阻李某过量饮酒,在李某严重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李某醉酒后意外事件的发生,应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曹某、王某未饮酒,不应承担责任。酌定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刘某、吴某、解某、郭某、赵某共承担1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吴某二人分别赔偿李某家属1.7万余元;解某、郭某、赵某分别赔偿李某家属近1.2万元。

  ■法官提醒:4种情况下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法官介绍,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二是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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