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货运司机,今年在跑长途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也受了重伤。公司认为我存在疲劳驾驶状态,且在事故中应该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不给我申请工伤。
——沈阳市职工金思
■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例分析:
陈某是一家货运企业的司机,负责生鲜产品长途货运。今年4月,在一次长途运输中,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后经调查陈某属于疲劳驾驶,负全部责任。陈某以交通肇事罪而获刑。陈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腰椎严重受伤,且是在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应该给予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辩称,陈某是由于自己疲劳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且法院已经判处,不应属于工伤。
陈某不服,陈某家人帮其向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求助,希望帮其向沈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沈阳市沈河区人社局认为,陈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鉴于货运司机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陈某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陈某已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但并非故意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排除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故,依法认定陈某为工伤,可以获得赔偿。
案例提供:沈阳市沈河区总工会
